信工字〔2010〕13号
信息工程学院教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1)
(2010年5月19日学院教代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和不断优化教师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对学院和教师考核的基本要求,结合近年来学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教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一、教师任务下达的依据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对不同岗位教师的要求,确定各序列岗位教师任期内和每学年应当完成的科研和教学任务,以此作为工作量指标和学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的确定
(一)教师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
教师每学年应当完成学院规定的平均教学工作量/学年。
平均教学工作量/学年=学院教学工作总量/学年÷学院教师人数/学年。
各级岗位教师学年应完成教学工作量如下(表一):
教师岗位(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5.5级 | 6级 | 7级 |
教学量(学时)/学年 | 均量40% | 均量60% | 均量80% | 同右 | 均量 /学年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学时)计算,具体按《信息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实施细则》等学院文件规定,学院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选课工作量
教师开设的任选课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计入工作量系数为:教务处报酬标准/本院超课时补贴标准。
(四)重修课工作量
教师按规定承担重修教学任务的,其工作量由学院按照教务处认定标准发放工作量补贴,课时不再计入教师当学年教学工作量。
(五)重点(精品)课程工作量
教师参与建设的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通过后,学院按照下表(表二)标准补贴工作量,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工作量分配。
课题类别 | 校级重点课程 | 校级精品课程 | 教委重点课程 | 教委精品课程 |
补贴量(学时) | 20/年/门 | 30/年/门 | 30/年/门 | 40/年/门 |
项目验收结题优秀的,按上述标准乘系数1.2给以工作量补贴。
(六)课程建设(教改)工作量认定程序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改革,学院对教师当学年在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专业建设等教学教改类项目等方面所获的研究经费,与科研项目经费等同认可,同等对待;经费额度合同期内比照纵向课题分年度均摊,由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分配到参与人,教学副院长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逐项核定。
三、科研工作量计分
(一)教师科研工作量指标/学年
学院以5级岗教师为基准设定科研工作量级为1,リモワ サルサ其应当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分值为50分;以此参照,各级岗位教师科研工作量级及分值对应如下表(表三):
教师岗位(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5.5级 | 6级 | 7级 |
教师科研工作量级 | 5.3 | 4.2 | 3.1 | 1.5 | 1 | 0.7 | 0.3 | 0.2 |
科研量(分)/学年 | 265 | 210 | 155 | 75 | 50 | 35 | 15 | 10 |
(二)科研工作计分对象
1、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计分对象:科技经费、学术论文、职务专利、学术专著、成果奖励及反映科技活动量的主要内容即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学位点申报、高层次项目及科技奖项申报、专利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等内容。
2、学院增加科研计分对象:(1)教师学术活动;(2)指导学生科技活动。
(三)科研工作计分办法
1、按规定纳入学校对学院考核的科技工作,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科技工作量及科技编制计算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计分。(见以下摘录:科技工作量化表)
2、学院增加对象的科研计分
(1)教师学术活动计分
每学期由学院或系制订学术报告学期计划,凡列入计划的非课题组内部讨论学术报告,得到有效落实并经学院登记的,学术报告人计3分,报告参与人计0.5分。
(2)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活动计分
A、计分项目
a、“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大学生科技竞赛,由本学院教师指导并经学院认定的,基本工作量计10分/项;学生上述竞赛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组)按以下标准增加计分:
上海赛区:一等奖: 40分,二等奖: 25分,三等奖: 10分:
全国获奖:一等奖:100分,二等奖: 70分,三等奖: 30分。
b、指导大学生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计4分/3分/2分;学生获得专利授权的,指导教师再按以上标准计分一次。
c、指导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按以下方法计分:
校级项目:1分/万元×2,教委项目:1分/万元×4。
上述指导科技活动环节应当包括项目申请、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和成果展示等;多人指导的学生科技活动,由项目负责人对计分提出分配意见。
B、教师指导学生科技活动给与计分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a、实际指导学生填写《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
b、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评审小组评审上报,获得学校批准;
c、创新项目完成实施后,学院由教学秘书进行填报、主管院长核准计分;
上述项目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学院另行奖励。
四、教学科研工作的互换抵补
(一)教学科研工作量换算当量
设X为换算当量,X=K·M/N(注:M=学院教学工作总量;N=学院科研工作总量;K=系数:0.3≤K≤0.6,视当学年具体情况而定)。
(二)教学科研可互换百分比
教师科研和教学工作量任何项超出本人任务指标部分的,可以通过将超出部分工作量乘以或除以换算当量方式互相进行转换,以抵补他项任务中的未完成部分;但两者互换量比最高不得超过以下(表四)规定:
教师岗位(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5.5级 | 6/7级 |
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可互换百分比 | 20% | 20% | 20% | 40% | 30% | 50% |
(三)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核定
1、办公室秘书负责统计、核对、公布每个教师完成常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
2、教师对工作量统计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质疑并确定;
3、教改项目、课程建设等相关教学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表》提交教学秘书,教学副院长负责审核确定;
4、教师学术报告或参与学术报告工作量:系制定计划的,由系主任负责提交《学术报告学期计划》和出勤情况提交科研秘书;学院安排的学术报告,由科研秘书直接统计出勤情况,进行计分;科技主要活动计分由主持人提出量化分配意见;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对上述计分负责审核确定;
5、指导学生科技活动工作量,由学院教学秘书根据《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及实施情况,提交教师计分相关材料,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