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级和2008级同学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通知

 

2007级和2008级相关同学:
请需要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在2012919日(第3周周三)之前到各学院教学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务必由本人手工填写。
逾期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将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按取得的学分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2830
上海海事大学
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规定
沪海大教字[2011]150号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现对学分制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对当学年毕业班学生进入毕业教学环节的审查工作,学生未通过课程的学分大于等于15学分(不包括毕业教学环节学分),不得进入毕业教学环节。
第二条 未能进入毕业教学环节或已进入毕业教学环节但在基本学制四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教务处所发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继续留在学校就读。
第三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以一学年为期,期满后仍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教务处所发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再次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 逾期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取得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生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所取得学分情况,按《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别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1-2012学年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暂行规定》(沪海大教字[2005]26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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